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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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棗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091065475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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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據: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主旨: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適用植物種類『印度棗』名稱為『棗』」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適用植物種類『印度棗』名稱為『棗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