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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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4659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112.3.16廢止公報.pdf
112.3.2附件.pdf
112.3.2修正公報.pdf
附件(109.11.30).pdf
附件(109.6.1).pdf
附件(109.6.22).pdf
附件(109.9.30).pdf
附件(110.3.9).pdf
附件(111.10.14).pdf
附件(111.3.15).pdf
修正公報(111.10.14).pdf
修正附件(110.8.5).pdf
修正附件(111.5.18).pdf
問答集(110.3.9).pdf
檢疫措施問答集(109.11.30).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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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