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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4712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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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
    類會員。

三、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生活補貼:
(一) 於區漁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 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在加保中
     。
(三) 一百零九年三月之勞保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千元
    (含)以下。
(四) 一百零七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四十萬八千元
     。
(五)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實際從事漁業勞
     動之漁民。
(六) 未請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員
     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貼、
     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
     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補貼金額: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一次發給三個月,共
    計三萬元。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符合申請資格者,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
    百零九年六月一日止,向所屬區漁會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申請書(如附表)。
(二) 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 實際從事漁業勞動證明文件。
(四) 如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七、區漁會辦理事項:
(一) 檢視申請書填寫及簽章完整。
(二) 檢視存摺封面影本。
(三) 確認申請人是該會甲類會員且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在區漁會
     參加勞工保險。
(四) 完成檢視後加蓋區漁會戳章。
(五) 區漁會收受申請書並檢視完畢後,應將申請人資料依Excel.xls格式媒
     體檔填寫保險證號、申請日期、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通訊地
     址、給付方式及金融機構、郵局、或漁(會)信用部帳號(應鍵入正確
     以免無法入帳),製作申請人名冊媒體檔,將申請人名冊紙本列印批次
     編號併同區漁會函文以密件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
     署),並將該批次申請人名冊媒體檔(Excel.xls格式媒體檔)加密傳送
     漁業署作業窗口。
(六) 申請文件正本由區漁會保存五年,漁業署得隨時查閱。

八、漁民申請生活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主管
    機關撤銷或廢止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 不實申領。
(二) 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 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