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為下列漁船之經營者:
(一)遠洋鮪延繩釣大目鮪組漁船。
(二)遠洋鮪延繩釣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三)遠洋鮪延繩釣季節捕鯊組漁船。
(四)遠洋鮪延繩釣一般組漁船。
(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營運困難之其他遠洋漁業類別漁船。
三、補貼條件:
(一)領有一百零九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營
運困難之遠洋漁船經營者。
(二)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返臺,並於國內冷凍
加工廠場、運搬船或本船之設備進行凍儲。
(三)漁獲物返臺凍儲期間至少三個月。
四、補貼內容:
(一)補貼金額:
1、南方黑鮪漁獲物之魚價低於近三年同期價格者(以國內市場平均價格
計算之,以下同):補貼凍儲成本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二元。
2、大目鮪、黃鰭鮪及長鰭鮪魚價低於近三年同期價格者:補貼凍儲成本
每公斤一元。
3、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劍旗魚、正鰹、鬼頭刀、水鯊、魷魚及秋刀魚
之魚價低於近三年同期價格者:補貼凍儲成本每公斤五角。
(二)計算方式:
1、卸至冷凍庫者:依卸魚聲明書所載之前款魚種重量全額計算。
2、於運搬船凍儲者:依轉載確認書所載之前款魚種重量百分之九十計算
。
3、於本船凍儲者者:依電子漁獲回報資料所載之前款魚種重量百分之九
十計算。
(三)各獎勵對象申請數量合計最高一百公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
時調整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五、執行方法:
(ㄧ)申請期間:即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
2、返臺漁獲物卸至冷凍庫者,應檢附卸魚聲明書影本;於運搬船凍儲者
,應檢附轉載確認書影本;於本船凍儲者者,應檢附漁獲回報資料。
3、領據。
4、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六、經營者領取補貼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
命繳回已撥付之全額補貼款:
(一)未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凍儲漁獲三個月以上。
(二)提出之申請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
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
公告之情事。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領取與其他機關鎖定性質相同之補貼、
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