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84586B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

三、貸款經辦機構辦理一百十年度依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申請之貸
    款(以下簡稱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核貸
    金額,給予百分之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百分之零點五行政費用補助,以貸款經辦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九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為限,且每一貸款經辦機構補助金額合計
    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四、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新貸案件之保證,每案由本會依保證金額,給
    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百分之零點五行政費用補助,以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一
    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為限,且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一千
    萬元為上限。

五、前二點行政費用補助作業,本會得委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