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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獎勵旅遊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21868119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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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辦理。


二、本規範獎勵優惠對象為國內外遊客,得於獎勵期間領取價值新臺幣二
    百五十元之農業旅遊抵用券,不分平假日至獎勵補助對象之場域使用
    ,可抵用項目為門票、各項農業體驗(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
    飲、個別營業場域內套裝遊程)活動、農特產品或伴手等,抵用券需
    一次抵用完畢,不得找零。


三、本規範獎勵補助對象(以下簡稱業者)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得依
    規定申請參加:
 (一) 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二) 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組織之會員業者(不含旅宿業
      )。
 (三) 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售據點之百大
      或在地青農。
 (四) 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鋪及漁產直販
      所。
 (五) 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啡、可可、雜
      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
 (六) 魚貨直銷中心或觀光魚市之業者及攤商。
 (七) 領有有效娛樂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筏)漁業人。
 (八) 林務局轄管森林育樂場域內合法經營之特色商店及業者(不含旅宿
      業)。
 (九) 經水保局農村體驗評鑑通過之農村社區組織、團體或業者。
 (十) 其他具固定營業據點便於遊客查詢且經本會各主管機關認定薦送者
      。

四、本規範之獎勵期間將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時程啟動,預
    定實施半年至1年。獎勵經費用罄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得提前公告停止獎勵。


五、業者申請獎勵補助資料,經查有以同一抵用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本會或本會委託
    之單位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會並得公告停止其
    參與資格。


六、優惠對象及業者,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七、參與本獎勵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八、本規範獎勵期間及獎勵補助對象申請規定,另公告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