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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84586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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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農產業及事業紓困貸款(以下簡稱本紓困貸款),以
    降低疫情對農業之衝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紓困貸款,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
    業規範、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規定辦理。

三、本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

四、本紓困貸款適用對象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之農
    產業或事業。

五、農產業或事業應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貸款申請
    書、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規定之
    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六、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
    ,並依授信有關規定辦理,該審核表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借
    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
    證。

七、本紓困貸款之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貸款
    經辦機構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
    知借款人。

八、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紓困貸款,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並由全國
    農業金庫辦理利息差額補貼撥付作業。

九、(刪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