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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日本為我國有機同等性國家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91068006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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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主 旨:公告日本為我國有機同等性國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附「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1

份。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產品範圍                備註

日本                                  農作類農產品             無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