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八年度沿近海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及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81329462B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沿近海漁船之漁業人裝設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以下簡稱AIS)及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特訂
定本輔導措施。

二、漁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AIS或VMS補助費:

(一) 領有漁業執照或經核准建造新船。

(二) AIS或VMS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
     日期間內購買。

(三) AIS或VMS符合下列規格:

1、AIS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範之
    A級或B級AIS。A級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規範認證,B級
    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或IEC 62287-2規範認證;且配有
    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入通訊埠,並燒錄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2、VMS廠牌型號應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
    辦法規定。


三、每艘漁船補助裝設一台AIS或VMS之費用,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
臺幣(以下同)二萬元。依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應裝設VMS之
漁船,得申請補助裝設AIS及VMS各一台,每台最高補助二萬元。

四、一百零八年度補助以總經費二千萬元為限。申請補助之漁船依下列順位
排定優先順序,同款次之順序依檢附完整文件送達本會漁業署之日期先後決
定;倘申請補助案件總經費逾二千萬元時,由達二千萬元當日之申請案件中
抽籤決定:

(一) 第一順位:依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且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

(二) 第二順位:原裝設VMS受到千禧蟲影響,VMS無法正常運作之沿近海漁
     船。

(三) 第三順位:其他未裝設AIS或VMS之沿近海漁船。

五、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區漁會應於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前送達本
    會漁業署申請補助,經本會核定後,一次撥付區漁會,再由區漁會一次
    撥付給漁業人:

(一) AIS或VMS之發票正本。

(二) AIS或VMS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AIS或VMS主機照片一張。

(四) 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

(五) 經本會漁業署或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確認AIS或VMS有開機正
     常回報訊號之證明文件。

(六) 屬第一順位漁船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之申
     請書影本。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AIS或VMS補助費:

(一) 曾獲政府補助裝設VMS。

(二)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或未經核准建造新船。

(三) 裝設之AIS或VMS不符合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四) 未依前點規定之期限或方式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七、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