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豆科(Fabaceae)四棱豆屬(Psophocarpus)翼豆(Pso
phocarpus tetragonolobus (L.) DC.)之雜交種品種與自交系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春作以一月至二月,秋作以八月至九月定植為原則,如
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檢定種植前一個月,
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一千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種
子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
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區採作畦栽培,雙行植,行株距一公尺乘以一公尺,
育苗定植或直播(每穴播種種子三至五粒),調查株數四十株以上,
分為二個以上重複;如在溫室或網室中栽培觀察,植株數得減半。
試驗採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且須栽植對照品種。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或溫網室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以翼豆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期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增減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翼豆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行。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