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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新竹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81315790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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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主  旨:訂定「新竹市新竹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附訂定「新竹市新竹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1份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新竹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
    行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新竹市納入警戒範圍
     。

(二) 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竹市政府或海
     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進入垂釣區應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
    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且廢棄物應自行帶走。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駛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 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 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 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 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
    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