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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落葵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081064936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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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落葵科(Basellaceae)落葵屬(Basella)之雜交
    種品種、自交系品種及營養系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間:每年五月至六月。
 (二) 檢定材料:
    1.營養繁殖品種: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種植前二個月提供申
      請品種及對照品種具一對新生葉以上之三十五格穴盤單株苗至少七
      十株。
    2.種子繁殖品種: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種植前二個月提供至
      少一千粒種子,發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3.送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害感染,
      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種子繁殖品種至少二重複,調查總
      株數至少四十株,營養系品種至少二十株。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依落葵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落葵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