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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同仁遵守辦公紀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30112818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人事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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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同仁(以下簡稱同仁)於公務時間,不得利用
    公務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易衍生爭議並影響本會聲譽,應遵
    守紀律事項如下:
(一)有關網路紀律:
      1.同仁於上班時間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不宜以公務電腦登入
        「臉書」、「PTT」、「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
        關之網路行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看小說、從事商
        業不當行為等),如係執行業務行為,應確實具銜具名以示負責
        。
      2.同仁除因公務需要且經核准使用外,禁止使用點對點互連(P2P)
        相關軟體,或透過網路資源進行與公務無關之串流媒體、MP3、
        MP4、圖片、檔案等資料傳輸。
      3.有關資訊安全之維護,應遵守資訊安全管理四階文件列表及使用
        公務電腦資訊安全須知等相關規範。
(二)有關保守秘密:同仁有絕對保守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文件,無論
      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或交付,離職後亦同;又對於機關任何
      公務文書,若非於法有據或經簽奉核可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
      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絕對保守機密,內部簽核過程文件不宜對
      外主動揭露、提供,或作為發文附件。
(三)有關發表言論:同仁未經機關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本會名義任
      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又無論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
      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機密,亦應避免偏頗及不當言論。
(四)有關行政中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同仁應嚴守
      行政中立,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協助選務相關活動,亦不得發表言論
      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選舉候選人。
(五)有關差勤紀律:同仁不得隨意遲到、早退,如有特殊狀況應補請假
      單;上班時間除公出、公差或請假者外,均應於辦公場所執行職務
      ,不得隨意外出或處理私人事務。
(六)有關保持品位:同仁應本誠實清廉之精神報支相關經費,不得從中
      為自己或他人圖利;執行業務應謹慎勤勉,以專業素養、敬業態度
      與懇切言詞回應外界質疑,不得有請託關說、違法犯紀等足以損害
      個人名譽或機關聲譽之行為。
(七)有關公務資源:上班時間對於公務資源設備之使用,應限於執行公
      務所必須,例如:文具之領用應以用於公務為限;公務車輛派遣使
      用應有正當合理之事由;公務電話、傳真亦不宜用於處理私人事務
      。
(八)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機關差勤管理及辦
      公紀律等行為。


二、同仁有違反上開情事者,除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予以適當懲處外,將視情節輕
    重從嚴議處,並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三、本會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之臨時、派遣、承攬及計畫人員雖無上開各
    該法令之適用,惟為期行政一體並要求紀律嚴明,各單位應於各該人
    員進用時,於契約約定渠等應遵守本會相關之人事規章與工作規則,
    並於適當時機加強宣導不得使用機關設備從事與工作無關之活動。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