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
、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前經本會於一百零
八年四月九日以農防字第一○八一四七一三一四號公告。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有「已執行完畢,
或因情事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之情形者,廢止之。「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
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以下簡稱本規定)係因中
國大陸海漂到馬祖地區海岸豬隻屍體,經檢驗發現非洲豬瘟病毒核酸
陽性,茲因漂流豬屍發現地點周邊三公里豬場,經連江縣政府派員訪
視,豬隻健康情形良好,採集檢體送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非洲豬
瘟病毒核酸結果均為陰性,佐以本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公告已
達七日,馬祖地區養豬場均無異常發生,已足以管控本病之引入風險
,爰廢止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