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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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臺灣本島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71472867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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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 旨:
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臺灣本島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
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