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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三字第1121489677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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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止病害藉由採筍竹種苗傳播蔓延,以提
  昇採筍竹種苗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筍竹:指常食用六種竹筍,包括孟宗竹(Phyllostachys pubescens
   、桂竹(Phy. makinoi)、麻竹(Dendrocalamus latiflorus)、
   箭竹(Pseudosasa usawae)、烏腳綠竹(Bambusa edulis )、綠
   竹(B. oldhamii)。
(二)病毒:指竹嵌紋病毒(Bamboo mosaic virus)。
(三)分株苗:指取自竹欉地下莖,附帶鬚根之竹苗。
(四)高壓苗:指利用濕水苔及塑膠布包覆在竹桿枝條的基部,誘發鬚根
   生長之竹苗。
(五)假植苗:指高壓苗或分株苗,假植於盆缽者。


三、為辦理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一)受理機關: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
(二)檢查機關:由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
   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及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負責繁殖圃
   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之檢查工作。
(三)檢定機關: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負責病害之檢定工作。


四、申請採筍竹種苗病害驗證者,應於其繁殖圃設置前及供苗前二個月,
  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五、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及檢查
  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向受
  理機關繳交檢定費。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
  申請者,經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六、各級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條件:
   1.母本園與一般繁殖圃應設置於獨立園區,與其他竹園應相隔五十公
   尺以上。
  2.種植於母本園之種苗,在各植株於移植成活後,應獨立編號。
  3.一般繁殖圃之竹苗應來自經檢測無病毒母本園,且各植株於移植成
   活後,應單獨編號。
  4.假植苗圃應設置於獨立園區或符合規定之一般繁殖圃內,與其他竹
   園應相隔五十公尺以上。
(二)操作管理:
  1.各級繁殖園所使用之操作工具需新購或經消毒處理,且獨立使用,
   不得與其他竹園共用。
  2.母本園及一般繁殖圃於定期檢查期間若發現罹病株,應立即剷除,
   其病株殘體(包括根部)應予清除乾淨。若需補植,應經半年後再
   以領有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無病毒種苗補植。於剷除時所使用之工具
   未經高溫消毒不得在留於母本園中使用。
  3.假植苗應來自符合規定之一般繁殖圃之高壓苗或分株苗,得假植於
   盆缽或田間。並應依假植時間之不同分批置放,每批竹苗應相隔二
   公尺以上。
  4.操作過程中使用工具於接觸過植株後以火焰燒烤至少十秒。


七、各級繁殖圃檢查、檢定及採樣方法如下:
(一)檢查方法:各級種苗於種植前經檢查符合各級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
   理條件,始得進行後續採樣檢定。
(二)檢定方法:母本園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以下簡稱 ELISA)
   及反轉錄聚合酶鏈鎖反應法(簡稱 RT-PCR )進行檢定,一般繁殖
   圃採用 ELISA 進行檢定。
(三)採樣方法:
  1.母本園及一般繁殖圃採樣應以單欉為單位,採樣時每欉依東南西北
   方位各採取未展開之新葉一片,混合成一個樣本。
  2.檢查機關得對假植苗進行二次目測之病毒檢查,其間應相隔一個月
   ,必要時並得抽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
  3.母本園申請驗證,第一年進行至少四次採樣檢定,每次間隔不少於
   二個月,經驗證合格後,於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起申請驗證,每年
   進行一次採樣檢定。
  4.一般繁殖圃申請驗證,第一年進行至少二次採樣檢定,經驗證合格
   後,於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起申請驗證,每年進行一次採樣檢定。


八、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各級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六點之規定,並由檢查員現
   場查驗確認。
(二)各級繁殖圃申請驗證期間,於目視檢查及採樣檢定若發現有病毒感
   染株,應即終止驗證程序。
(三)經檢查員確認之高壓苗、分株苗及假植苗,即視為符合規定之種苗
   ,其驗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四)母本園及一般繁殖圃經驗證合格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九、收費標準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一繁殖圃計收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一樣品以 ELISA  法
   計收新臺幣三十元,以 RT-PCR 法計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