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禾本科(Poaceae)甘蔗屬(Saccharum)之品種及其雜
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期間:以秋植於每年八至十月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
需要,得於一至三月種植進行春植栽培檢定。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星期,提供
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雙芽苗種苗各三百苗。檢定之種莖必須外觀
完好切口整齊,且無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
得經任何化學藥劑或生物製劑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複,行距一點三五至一
點五零公尺,以每公尺種植四苗為原則,三行區,行長五公尺,調
查第二行三公尺長,總調查株數至少二十四株。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黏質壤土、壤土或砂質壤土栽培為原則
。
(五) 栽培管理:以甘蔗慣行法栽培並完成一期作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
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
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秋植或春植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甘蔗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