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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芻料作物轉契作補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70043702A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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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活化農地、提升國產芻料供給
    量,補貼農民轉(契)作芻料作物,特訂定本要點。
  轉(契)作芻料作物之補貼,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
    用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作業規範之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草農:指栽種芻料作物之自然人。
  (二)草食動物:指牛、羊、鹿、鵝或其他經本會畜產試驗所評估其主食
      為芻料作物之動物。
  (三)芻料作物:指青割玉米、狼尾草、盤固草、青割玉米間植大豆、尼
      羅草、百慕達草、芻料用高粱、蘇丹草、苜蓿、燕麥、巨葉榕(餵
      飼鹿隻)作物及其他經本會畜產試驗所評估其主要用途為供草食動
      物芻料之作物。


三、芻料作物轉(契)作補貼之申報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與農會、農業產銷班、合作社、草食動物畜牧場或飼養戶約定契作
      ,為其栽種芻料作物之草農。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記載飼養草食動物之畜牧場(以
      下簡稱草食動物畜牧場)。
  (三)飼養草食動物未達中央主管機關依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指定飼養規
      模之農民(以下簡稱草食動物飼養戶)。


四、申報人依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三款規定檢具
    資料時,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一)草農: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契約書、契作對象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及符合前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其符合本會所定小地主大專業農
      政策執行方案所定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者,並
      得檢附小地主大專業農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草食動物畜牧場:切結書及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
  (三)草食動物飼養戶:切結書及經鄉(鎮、市、區)公所確認具飼養事
      實且於自有農地栽種芻料作物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切結書,應載明供自行使用及不得要求政府機
    關協助處理產銷事宜之文字。


五、轉(契)作芻料作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不予補貼:
  (一)青割玉米採條播未具合理行株數,或每公頃未達五萬五千株以上。
  (二)青割玉米間植大豆者,未採條播間植、未具合理行株數、青割玉米
      種植行數未達單位面積總行數三分之一以上或青割玉米每公頃未達
      一萬八千株以上。
  (三)芻料作物之栽培管理,未予適當整地、田間管理及病蟲害防治。


六、草農、草食動物畜牧場、草食動物飼養戶轉(契)作芻料作物之補貼
    基準,為每公頃每期作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但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
    後段規定檢附小地主大專業農之資格證明文件者,為每公頃每期作新
    臺幣四萬五千元。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