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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8002220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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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內政部,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 。    
三、機關代表五人 (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 。                        
前項專家委員由內政部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內政部
聘 (派) 兼之。


第 3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三、保險年度預算、決算及審議事項。
四、保險基金管理運用之審核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稽核事項。
六、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七、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監督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之事項。



第 5 條
本會設左列二組:
一、業務財務監理組。
二、爭議審議組。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六人至八人。執行秘
書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員由主任委員就業務主管機關法定員
額調兼之,研究員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聘用之。


第 7 條
本會為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第 8 條
本會委員、兼任人員及爭議審議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
馬費或研究費。


第 9 條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0 條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第 11 條
本會召開委員會或審查會時,得邀請保險人及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第 12 條
本會重大決議事項應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第 13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三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