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以下簡稱本政
策),輔導農地租賃媒合,以達保障出租人權益及獎勵承租人擴大經
營規模之目標,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如下:
(一) 出租農地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地主):指依本規範出租農地供大
專業農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 承租農地之承租人(以下簡稱大專業農):包括專業農民、組織型
大專業農兩大類,並應符合「大專業農身分條件表」(如附件一)
。
前項大專業農與地主,不得為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大專業農經營之農地區分為「基本門檻」及「擴大承租」兩大類。
基本門檻農地係指大專業農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包括本人、配
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土地,及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公有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佃之耕地,或簽訂耕作
協議,或簽訂租賃契約書且租期未滿三年之農地。
擴大承租農地係指依本規範簽訂農地租賃契約書,且租期達三年以上
之農地,另種植短期經濟林者,租期應達六年以上。此類農地面積需
達前項「基本門檻」農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 基期年農地:符合本部「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農
地。
(二) 一般農地:非屬基期年農地範疇之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之
耕地(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或專案輔導農地。自一百十三年起,納入本政策輔導之一般
農地,一致適用申報種稻不得繳交公糧之原則。
大專業農經營規模依實際種植作物面積估算,且於同一年之兩次耕作
措施轉(契)作不同作物,或同一次耕作措施種植一種以上作物者,
至少應有一次耕作措施之一種產業類別符合「大專業農經營規模類別
表」(如附件二);另擴大承租農地以座落同一縣市或毗鄰縣市為限
,並應申報種植作物。
自一百十三年起,大專業農經營規模及農機設備補助面積之計算,以
符合「擴大承租」農地為限。
四、大專業農租賃河川區、風景區及工業區等其他分區之農牧用地,經土
地所在地農會彙整大專業農需求,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向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土地使
用分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部當地農業改良場、本部農糧署當地分
署(以下簡稱分署)、公所及其他有關單位,會同現地勘查並填具「
專案輔導農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四),符合下列審查原則者,得
納入專案輔導農地。
(一) 農地使用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無土壤污染情形。
(二) 短期內無徵收之虞,可耕種時間至少三年以上。
(三) 優先輔導種植具進口替代作物。
五、參加輔導者應填具「大專業農資格申請表」(如附件五),由擴大承
租農地較大面積所在地農會為辦理大專業農案件輔導之農會(以下簡
稱經辦農會)審查其身分條件、種植作物、經營規模及相關文件符合
規定後,協助租賃雙方簽訂「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範本如附件六)及出具「大專業農資格通知」(如附件七),並副
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另倘為農會申請加入組織型大專業
農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其大專業農資格。
六、農地租賃媒合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招租申請:
1.地主檢具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直轄市
、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農會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
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
予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本備查
,正本審查後發還)及印章,並填具「農地出租刊登申請書」(
如附件八),向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出租申請及於本部「農地租
賃平台」刊登招租訊息。
2.大專業農檢具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本備
查,正本審查後發還)及印章,並填具「農地承租需求申請書」
(如附件九),向預定承租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媒合申請及於本
部「農地租賃平台」登錄承租需求。
3.雙方已自行議定租賃完成案件,大專業農得免檢具「農地承租需
求申請書」,惟地主需閱讀瞭解「農地出租刊登申請書」提醒「
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農會會員」相關權益之
注意事項並簽章確認。
(二) 媒合簽約:
土地所在地農會或經辦農會依地主、大專業農之意願與需求進行媒
合,並就媒合成功或雙方已自行議定租賃完成案件,確認其實際可
耕面積、租金、租期、租金交付方式等內容後,協助租賃雙方簽訂
「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
由立契約人各執乙份,另副本一份由農會收執。
七、大專業農申請自行退出者,或於租賃期間其經營規模未符合第三點面
積規定,由經辦農會函知大專業農於次一耕作措施補足,仍未依規定
改善之資格不符者,通知大專業農移出輔導對象,且自下半年(或年
度)起算三年內,不予納入本政策輔導對象,並副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分署。
自一百十三年起,大專業農全部擴大承租農地於同一次耕作措施之不
合格比率(以筆數計,包含申報不符、勘查不合格)超過(含)百分
之十,且於二年(四次耕作措施)內累計達二次者,通知大專業農移
出輔導對象,且自下半年(或年度)起算三年內,不予納入本政策輔
導對象,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
八、大專業農有下列違規或違約情形,經辦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輔導改善,並協助租賃雙方進行協商;協商無結果,由經辦農會敘
明事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審查移出輔
導對象者,應追回歷年已核發產製儲銷設備補助款:
(一) 檢具不實文件資料申請成為大專業農及領取相關補助。
(二) 發生達二次未依約定期間(延遲達二個月以上)繳交租金。
(三) 大專業農違法使用承租農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或土地使用管制相
關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查獲屬實。
(四) 其他歸責於大專業農事由之情事,經會議審認有其必要移出輔導對
象者。
九、地主及大專業農(排除農企業)得就擴大承租農地,依下列方式申辦
各項獎勵措施:
(一) 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措施:
1.地主投保農民健康保險(簡稱農保)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且年滿
六十五歲以上者,依農地租賃契約面積向經辦農會申辦老農出租
農地獎勵(排除公同共有土地),經勘查符合「綠色環境給付計
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於契約存續期間給付地主每公頃每月二
千元,每人每月最高獎勵上限三公頃。
2.前目農地租賃面積應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面積,倘經勘查有不符
者,應繳回未符規定部分之獎勵,或由經辦農會自次期老農出租
農地獎勵中逕予扣抵。
3.老農出租農地獎勵金每年分二期撥付,一月至六月為第一期、七
月至十二月為第二期,中途新簽約者自契約生效當月起按比例撥
付。
4.首次申請者,需填具「老農出租農地獎勵申請表」(如附件十)
,由經辦農會審查符合規定後,相關申請文件留存農會備查,並
得一併追溯核給前二期內符合資格條件之獎勵金。
5.經辦農會於每期審查及造冊前,應先行檢核出租人農地資料,確
認土地所有權人、面積無異動;土地所有權於租賃履約期間移轉
者,老農出租農地獎勵金發放至土地登記謄本載示原因發生當月
止。
6.申辦農地經勘查未實際耕作,屬非歸責於地主之因素,當期仍得
核發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惟以一次為限。另由農會函知大專業農
及地主,倘次一耕作措施仍未依規定種植者,停止核發;嗣後恢
復依規定種植者,得恢復核發。
(二) 耕作獎勵措施:
1.由經辦農會依大專業農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經營計畫書,登錄種植
作物種類,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二次耕作措施為上限,每次耕作
措施經勘查合格核予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農業環境基本給
付、生產環境維護獎勵。
(1) 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
I.大專業農種植水稻(再生稻、撒播及落粒栽培除外):
A.核予每公頃二萬元,且不得申報繳交公糧,惟遇天然災害
,選擇繳交災害穀者,則不核予獎勵。
B.符合雙期作基期年農地,大專業農申領當次種稻補貼之「
前三次耕作措施」,至少須有一次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並
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
(a) 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之面積,以申報轉(契)作、種植非
獎勵作物、生產環境維護或公告停灌申請補償等措施之
核定面積為限。
(b) 核予種稻補貼面積,以「前三次耕作措施」中,辦理種
稻以外措施核定面積較大者為上限。
(c) 農地於申報時已取得水稻友善耕作、有機或產銷履歷水
稻驗證者,得不受「前三次耕作措施」至少須有一次辦
理種稻以外措施之限制;惟核予當年度耕作措施起始日
為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種稻補貼,其證書有效期限須在
當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核予當年度耕作措施
起始日為六月一日以後之種稻補貼,其證書有效期限須
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含)以後。
II.大專業農種植「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作物,依
該計畫每公頃轉(契)作獎勵標準另加一萬元核予。另大專
業農承租未具基期年資格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並種植契作硬質玉米、契作青割玉米、契作牧草或契作
高粱,得比照基期年農地辦理。
(2)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符合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且維持
農糧作物生產使用,每公頃給付五千元,並得併同轉(契)作
獎勵撥付。
(3) 生產環境維護獎勵:
I.大專業農每年得有一次種植綠肥作物,經勘查認定有種植事
實者,核予每公頃給付四萬五千元獎勵,惟不得種植景觀作
物或辦理翻耕、蓄水措施。
II.種植綠肥作物維護地力田區,不得種植綠肥以外之其他作物
,並需善盡田間管理之責。
2.承租基期年農地之耕作措施獎勵,年度租期達六個月以上,且涵
蓋一次耕作措施種植期間者,核給一次耕作措施之獎勵;年度租
期達十個月以上者,核給兩次耕作措施之獎勵。
3.各項措施申報及補申報期程及方式如下:
(1) 大專業農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經辦農會辦理租賃農地耕作措施
申報作業,且一次得同時申辦全年兩次耕作措施;另未同時申
報二次耕作措施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補申報期,補辦理一次起始日為六月一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
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耕作措施。逾規定申
報時間概不受理。
(2) 大專業農應申報土地實際種植情形,若實際種植情形、耕作期
間或面積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起始日前更正,且變
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
理變更申報。
4.全國統一申報期申報案件,經辦農會應於三月底前;補申報期申
報案件,應於八月十日前,至系統完成合約檔及轉申報資料登錄
作業。
十、各項獎勵措施之農地勘(抽)查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以自然人、產銷班或合作社(場)為大專業農者:
由經辦農會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逐筆勘查;
經辦農會媒合租賃土地倘非屬管轄範圍,得造送勘查清冊至土地所
在地農會代為勘查。
(二) 以農會為大專業農者:
農會承租該鄉(鎮、市、區)農地案件,應由該農會另造送勘查清
冊至土地所在地公所,由公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
」辦理逐筆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逕送經辦農會辦理登錄,並副知分
署。
(三) 當年度新增大專業農擴大承租農地、老農地主出租獎勵農地,得優
先納入抽查對象或全數查核。
十一、老農出租農地獎勵、大專業農轉(契)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及生
產環境維護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及手續費撥付作業,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 發放獎勵及相關手續費用所需資金,老農出租農地獎勵由農業發展
基金項下支付,大專業農轉(契)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及生產環
境維護獎勵金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面積計算單
位至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金額計算單位至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二) 經辦農會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兩個月內,依實際
勘查結果填造老農出租農地獎勵、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農業
環境基本給付、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發放清冊及彙總清冊(以下簡
稱清冊)各三份,一份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份
函送當地分署核辦。另已於「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完
成線上送審作業者,得僅以發放清冊封面及彙總清冊函送;電子公
文夾帶者,得免核章。
(三) 獎勵金撥付方式:
1.前款二份清冊經分署審核完成後,函送經辦農會或接管農會信用
部之金融機構,並核撥獎勵金至其設置之專戶,另副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
2.經辦農會於接獲審核完畢之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
地主、大專業農應領金額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
會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農戶已撥款訊息。
3.經辦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
送當地分署保管留存,另一份妥存備查;以電子公文夾帶者,得
於公文敘明已撥付完竣等文字,代替現行農會直撥戳章。
(四) 手續費撥付方式:
1.經辦農會辦理媒合農地租賃、資料登錄建檔、通知媒合結果、協
助簽訂租約、造送獎勵金清冊及匯款等事項,核予行政補助費每
次耕作措施每公頃五百元;另租賃農地種植情形勘查及結果通知
,由分署審核經辦農會所送租賃農地勘查清冊無誤後,核予勘查
獎勵金每次耕作措施每公頃二百元,並核付予勘查人員,由農村
再生基金項下支付。
2.農會為大專業農時,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勘查及結果通
知所需費用,比照「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生產環
境維護田區勘查標準,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
十二、撥付情形報送、結存資金解繳工作、分署受理獎勵金發放作業截止
日期、補發放作業及溢撥獎勵金追繳作業,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
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