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
業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
漁業人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取得一百零七年度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許可。
(二)過去三年曾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完成
裝設VMS,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四)VMS廠牌型號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
理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
(五)小釣船裝設之VMS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
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VMS船位正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艘最
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一)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二)VMS 安裝暨測試VMS船位正常之證明文件。
(三)VMS Inmarsat-C開號證明文件(Argos系統免)。
(四)同意本會漁業署、對外漁協及政府授權之作業洋區之國際漁業組織
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五)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誌之VMS天線照片各乙張。
(六)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
見)。
五、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補助艘數以七十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序決定,倘
申請案件逾七十艘,由達七十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