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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農保字第1121858938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執行編組、開設時機、任務及災害防救
    相關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調中央及地方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通報相關機關(
    單位、團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中央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支援及地方政
    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應變中心組織及成員如下:
(一)指揮官: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指定本部部長擔任,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二)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與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
    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
    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
(四)秘書幕僚單位: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相關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由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
(五)其他支援人員:為順利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
    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
    司(處)長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於接獲通知一小
    時內進駐應變中心,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且災情嚴重,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部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十點第八款及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
    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國
    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其他必要之相關應變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三)開設地點: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但得視緊急處理應變措
    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成立地點。


五、應變中心功能分組如下: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災措
    施建議。
 1. 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交通
    部、內政部及本部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變及
    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 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本部配合參與,辦理各
    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
    宜。
 3. 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
    會、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公路局)、環
    境部及本部配合參與,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
    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 災情監控組:由本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
    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
    報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導,並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
   ,定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布。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公開
    普及化之目標。
 1. 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
    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及本部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
    會、新聞發布、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
    通等事宜。
 2. 網路資訊組:由本部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內政部(消防署)
    配合參與,掌握防災及應變資訊傳遞狀況,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
    公開與災變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 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營
    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掌握追
    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辦理資
    源調度支援事宜。
 2. 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主導,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防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
    調度支援事宜。
 3. 疏散撤離組:由本部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原住
    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民政司、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
    ,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
    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等相
    關疏散撤離執行情形。
 4. 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
    、交通部(觀光署)及本部配合參與,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民
    眾安置及收容人數等事項,並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
    援事宜。
 5. 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消防署)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整合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
    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
    、調度支援事宜。
 6. 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
    本部配合參與,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7. 農林漁牧組:由本部主導,掌握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域、發布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及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各地蔬果供應之調
    節。
 8. 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情形。
 9. 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參
    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掌握急救責任醫院收
    治傷患情形及環境災後清理、消毒資訊。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 行政組:由本部主導,辦理應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 後勤組:由本部主導,辦理應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 財務組:由財政部主導,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
    事宜。
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應變中心時,則該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由本部擔
任。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各功能分組;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因應各功
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求,派員參加分組之運作,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
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關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
分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得報請指揮官協調解決。


六、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變中心奉會報召集人同意成立或撤除時,秘書幕僚單位應即通知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撤離。
(二)應變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三)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應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
      措施;秘書幕僚單位得安排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定時或視災情狀況隨
      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
      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以瞭解相關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
      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1.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執行。
    2.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調度、災
      害搶救,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3.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檔
      )。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報。
    4.主導機關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
      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五)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秘書幕僚單位應每日彙整災情及處置措施;遇
      有重大發展時,並應隨時陳報指揮官。
(六)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秘書幕僚單位彙陳初步總結報告;各進駐機
      關(單位、團體)並應詳實記錄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由秘書幕僚單位彙整完整報告陳報本部;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並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之啟動時機、設置地點、任務、成員及撤除規定
    如下:
(一)啟動時機: 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重大災害,應變中心評估有派員
    就近協調或協助救災必要時,得派先遣小組進駐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
    災害現場,經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後,成立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以
    下簡稱前進協調所),並指定主導機關。
(二)設置地點: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接近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
    進指揮所或其他適當之地點,由總協調官評估災情需要,並報請應變
    中心指揮官同意後,設置前進協調所。
(三)任務:
 1.接受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評估支援內容及數量。
 2.掌握支援單位之人員聯絡資料、出(到)勤動態。
 3.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位間之意見。
 4.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災。
 5.其他應變中心交辦事項。
(四)總協調官、副總協調官及編組:
 1.前進協調所置總協調官一人,綜理前進協調所災害應變事宜;副總協調
   官二人或三人,襄助總協調官處理前進協調所災害應變事宜,並由應變
   中心指揮官指定適當層級人員擔任。
 2.先遣小組:應變中心得視災害狀況派員前往受災直轄市、縣(市),並
   視需要通知其他參與機關(單位)派員前往。
 3.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
   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擔
   任主導或協助機關(單位);各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
   要報請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派員參與前進協調所運作,前進協調所編組及工作項目如附表。
(五)撤除時機: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聯繫、公文傳遞
    方式處理時,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下令縮小前進協調所之編組或撤除之。

八、應變中心縮編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縮編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指揮官得決
      定縮減開會次數與參與機關,並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
      駐機關或單位人員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
      機關、單位、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本部提報
      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應變中心。


九、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
    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
    者,依規定議處。


十、為提升應變效能,本部得辦理演習,訂定應變中心相關作業手冊。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