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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111720731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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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人員
    士氣,執行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規定,遴選及表彰林業及自然
    保育有功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滿五年以上,並就符合農業
    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二條之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
    遴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
(一)建立、協助制定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制度。
(二)執行、推動或研究防救森林火災或野生物災害、病蟲害防治等森林
      保護工作。
(三)執行及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四)推動造林、綠美化工作或林產利用。
(五)執行、推動國土保安、涵養水源或野生物、棲地復育工作。
(六)推動或從事林業或自然保育推廣、森林生態旅遊、社區林業工作。
(七)從事林業、自然保育調查研究或技術改良。
(八)從事或推動保存林業文化價值及相關設施。
(九)其他對於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之推動。
  非林業相關機關人員或民間人士,不受前項年資規定之限制。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候選人應就符合前點條件者,依下列推薦方
    式公開徵求:
(一)由本會及所屬或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推薦並應經當事人同意。
(二)自我推薦。
  前項推薦得以網路、電子檔或書面方式檢具推薦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向本會林務局為之。


四、選拔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會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但必
      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會派(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
      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會依前款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得獎人占候選人之
      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前項第二款評審會之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本會
    林務局局長為召集人:
(一)本會有關處、室及林務局代表四人至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六人至十人。
  第一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得獎人,由本會公開表揚,每人頒給獎狀一
    紙及獎盃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屬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由本會及其服務機關審視得獎事蹟
      情形予以獎勵。
(二)非屬本會及所屬機關之人員,每人至多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
      獲選或因同一事由依其他規定頒給獎金者,不再頒給獎金。但有新
      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六、候選人之推薦書內容及提供之相關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與事實不符
    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已受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如已通過審查
    核定為獲獎者,本會應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狀、
    獎盃及獎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林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