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為禁用農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81488147號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本會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農防字第一0六一四八八八四九號公告「24% 巴拉
刈溶液及 33.6% 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
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販賣及使用
」,關於 24% 巴拉刈溶液部分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
禁止加工及輸入,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並自一百零九年二
月一日起禁止販賣及使用。」。

主    旨:
修正本會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農防字第一O六一四八八八四九號公告,並
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本會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農防字第一0六一四八八八四九號公告「24% 巴拉
刈溶液及 33.6% 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
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販賣及使用
」,關於 24% 巴拉刈溶液部分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
禁止加工及輸入,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並自一百零九年二
月一日起禁止販賣及使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