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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造林督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6174086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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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督導考核「加強臺灣省造林五年計畫」之執行,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造林之督導考核分二層次辦理,先由臺灣省政府督導,依臺灣
    省造林辦法及相關之規定辦理,並將督導報告連同受督導各號碼之造
    林育苗工作檢驗報告表、造林成績抽查考評表函送本會;次為中央考
    核,由本會依照下述規定辦理之。
三、本會於收到臺灣省政府函送前述文件後,即組織造林考核團實施考核
    。
四、造林考核團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經濟建設委員會、臺灣省林業
    試驗所、本會等有關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人員一至二人,並邀請專家
    學者數人組成之。
五、造林考核團之領隊和聯絡人由本會指派之。
六、考核對象以臺灣省政府督導時之分區為基礎,每分區抽取一國有林區
    ,及一縣(市),就受督導之各號碼業務加以考核。
七、每一國有林區或縣(市)之考核日程以二~三日為原則。
八、考核方法:
  (一)造林考核團前往受考核機關聽取造林業務簡報。
  (二)領隊視工作項目及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須赴現場進行取樣調查,另
        並考核造林地及樹種之選擇是否適當。
  (三)取樣調查方法,參考臺灣省督導之規定辦理。
  (四)查核專案經費之運用、造林工作、專案登記簿之記載等執行情形
        ,並與林務局所編實施計畫及執行要點比較,是否相符。
  (五)開會檢討。
九、考核期間所需工人、交通工具、測量用具、登山手續及用品等,由受
    考核機關安排或供應。
十、造林考核團出差旅費由各參加機關負擔,由本會邀請之專家學者,可
    報由本會負擔。
十一、考核報告應詳述專案經費之運用情形,並將考核成績與臺灣省政府
      督導結果比較,若相差達十五分以上時,應邀臺灣省政府會同重行
      考核。
十二、各年度考核,若執行情形欠佳,即函請臺灣省政府改進,其報告存
      備「加強臺灣省造林五年計畫」執行完畢,撰寫執行報告時之參考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