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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台灣省政府交通處航空隊辦理航空測量攝影及多譜掃描飛航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61710525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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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委託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航空隊(以下簡稱航空隊)辦理航空測量及
    多譜掃描(以下簡稱為航測)飛航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高航測作業效率,依左列情形辦理:
(一)航測機之正、副駕駛及隨機機械員依左列標準按實際飛行時數支
      給酬勞:
      1.正駕駛每小時八00元。
      2.副駕駛每小時五五0元。
      3.隨機機械員每小時四00元。
(二)為不影響本職,飛行航測機時數,每月每員最多不得高於四十小
      時,依(一)項支給酬勞,不得支給旅費。
(三)人員標準區分及實際飛行時數核計由航空隊按民航局有關作業規
      定負責審核。
三、經費來源由委託機關編列預算支援。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