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委託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航空隊(以下簡稱航空隊)辦理航空測量及
多譜掃描(以下簡稱為航測)飛航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高航測作業效率,依左列情形辦理:
(一)航測機之正、副駕駛及隨機機械員依左列標準按實際飛行時數支
給酬勞:
1.正駕駛每小時八00元。
2.副駕駛每小時五五0元。
3.隨機機械員每小時四00元。
(二)為不影響本職,飛行航測機時數,每月每員最多不得高於四十小
時,依(一)項支給酬勞,不得支給旅費。
(三)人員標準區分及實際飛行時數核計由航空隊按民航局有關作業規
定負責審核。
三、經費來源由委託機關編列預算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