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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臺北植物園室內場館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林試生字第112223646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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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營管理臺北植物園室內場館
   (以下簡稱本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館,指欽差行臺、南門町三二三與腊葉館。


三、本館開放及休館時間如下:
  (一)開放時間:每週三至週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休館時間:
    1、每週一及週二。
    2、國定假日。
    3、臺北植物園公告停止開放日。
    4、本館另行公告之休館日。


四、欽差行臺提供預約導覽服務,其申請規定如下:
 (一) 人數十人以上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一般社會人士,得申請週三至
      週五(不含休館時間)之預約導覽。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學校須由
      教師帶隊。
 (二) 預約導覽須於入館參觀前十四日至四十日內,以線上方式(網址為
       http://tpbg.tfri.gov.tw)向本館申請,本館於接獲申請五日內
      ,排定入館參觀日期,並通知申請單位。
 (三) 經本館同意入館參觀後,於入館當日如發生前點第二款第三目或第
      四目規定情事時,由本館另行商定時間,再通知申請單位入館參觀
      及提供導覽服務事宜。
 (四) 申請單位如因其他事由,於入館當日無法前來,應於二日前通知本
      館。
 (五) 本館之導覽服務免費,參與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從中不
      當收取費用,如有違反情事,本館即停止導覽服務。


五、本館場地使用規範如下:
  (一)禁止吸菸、飲食。
  (二)禁止製造火花、噪音、污染等造成公共危險或妨害公共秩序之行為
      。
  (三)禁止毀損或沾污形貌、牆面、設施設備等破壞行為,如造成建築物
      本體、展示品或相關設施設備之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
      任。
 

六、本館之借用,除經專案核可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日十四日前行文向本所申請借用,並應敘明時間
      、事由等資料,及檢附活動企劃書、腳本或採訪內容,經本所審核
      該活動符合推廣文化、人文藝術、歷史古蹟或生態保育等性質者,
      始得借用。
 (二) 前款活動不得有收取門票、販賣商品等營利行為,並不得違反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 第一款活動如須場地布置、張貼海報、豎立旗幟等,應先徵得本館
      同意,並在本館指定地點為之,且應於借用時間內完成場地回復原
      狀工作,垃圾須自行處理乾淨。
 (四) 場地借用時間(含場地布置及撤場時間),除特殊必要者外,與本
      館開放時間相同。
 (五) 申請單位之對外接待、聯繫、引導、解說及現場人員之管理等事宜
      ,應自行派員負責,不得以本館辦公室設備或電話作為聯絡方式。
 (六) 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現場財物安全及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事宜
      。
 (七)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相關器材,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並應遵守本
      要點之規定,如有任何違反規定或損害行為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
      害賠償責任。
 (八) 申請單位辦理之活動內容,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及違反相關法令,
      如有違反,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與本館無涉。倘致本所名譽受損
      ,本所得依法求償。
 (九) 本所得指派專人在不影響活動情況下,進場錄音、錄影或攝影,以
      作為本所檔案資料,供本所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申請單位不得
      有反對意見。
 (十) 本所保有停止借用場地之權利。申請單位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所
      查明屬實者,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再申請借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