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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9: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圖書室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60103490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目/公共關係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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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圖書室(下稱圖書室)係農業專業圖書室;為提供舒
    適的閱讀環境及簡便的借閱手續,特訂定本使用規定。


二、本使用規定所稱本會現職員工,指本會正式員工、技工、工友、約聘
    人員、臨時人員及替代役男;所稱會外人員,指本會現職員工以外之
    人員。


三、圖書室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中午十二
    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 ,遇國定假日或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日除外。


四、使用圖書室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本會現職員工及會外人員在開放時間內得自由取閱圖書室圖書期刊
      ,閱覽完畢後須放置指定櫃台,由圖書室工作人員歸架;報紙閱覽
      完畢後須自行歸至原報架。
  (二)患有法定傳染疾病、酗酒泥醉或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危險物品
      者,不得進入圖書室。有感冒、咳嗽症狀者,進入圖書室請佩戴口
      罩。
  (三)會外人員如為國中、小學生及幼童者,進入圖書室應由親屬陪同;
      會外人員如為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進入圖書室應由親屬或其他
      實際負責照顧人員陪同。
  (四)為確保閱覽環境品質,圖書室不做為開會、談話之用;行動電話等
      電訊設備請關閉或調整為靜音,且不得有飲食、睡眠、嬉戲追逐、
      高聲談笑、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推銷商品及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
      。
  (五)書庫區不對外開放,非圖書室工作人員請勿進入。
  (六)本會現職員工及會外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毀
      損,圖書室不負賠償責任。
  (七)本會現職員工及會外人員使用圖書室圖書期刊,應遵守著作權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五、借閱圖書期刊之規範如下:
  (一)本會現職員工借閱圖書期刊,應於圖書室開放時間結束前二十分鐘
      ,親自向櫃台辦理借閱。會外人員不提供借閱服務。
  (二)圖書室館藏單本、合訂本期刊及當期期刊、雜誌僅供在圖書室內閱
      覽,不得借閱。
  (三)借閱圖書期刊依下列性質區分借閱期限:
      1.圖書類:
       (1)農業類專業圖書:每人每次以五冊為限,每冊借期三個月。
       (2)非農業類圖書:每人每次以三冊為限,每冊借期一個月;新上
          架圖書,每人每次以一冊為限,每冊借期一星期。
       (3)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於到期日前二日辦理續借,續借以
          一次為限。
      2.非當期期刊、雜誌:每人每次以三冊為限,每冊借期三星期。


六、歸還圖書期刊之規範如下:
  (一)圖書期刊借期屆滿,應如期歸還至圖書室櫃台(歸還期限如遇放假
      日,則順延至次開放時間),其還書冊數以圖書室收書為憑。
  (二)逾圖書期刊借期尚未歸還,圖書室應發送電子郵件提醒借閱者歸還
      事宜,歸還前不得再借閱其他圖書期刊。
  (三)借出之圖書期刊遇有清查、整理、裝訂或其他必要時,圖書室得隨
      時通知借閱者歸還。
  (四)本會現職員工退休、離職、轉調它機關等,均須還清借閱之圖書期
      刊,圖書室始簽署退休、離職表格。


七、遺失、損壞圖書期刊賠償責任如下:
  (一)借閱圖書期刊應善盡保管責任,歸還時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
      註或缺頁等情事,借閱者應購買原作者全新相同或較新版本圖書期
      刊賠償。
  (二)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缺頁之圖書如為套書之部分冊數,而無
      法購得相同版次部分冊數時,借閱者應購買全套新版圖書賠償。
  (三)借閱者無法依前二款規定賠償時,由圖書室與借閱者另行商定賠償
      事宜。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