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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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6185809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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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僅依水土
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水土
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