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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四個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08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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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一年度起,本會漁業署所核發之「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
其有效期限為四個月,格式如件。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