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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公費及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13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推廣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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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農業人力素質,培育具創新經營能力
    之新農民,規劃農業公費專班招生,辦理農業公費生之補助,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公費生,定義如下:
(一)專班公費生:就讀本部核定大學農業公費專班之學士班一年級至四
      年級,接受本部公費補助四年,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一般公費生:就讀大學農學院相關系(所)之學士班三年級至碩士
      班二年級,接受本部獎助學金補助至多四年,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
      生。


三、專班公費生之招生名額及類別,由本部及教育部研商,並由教育部併
    同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核定之。辦理專班公費生之
    大學應於每年年底前,將下學年度專班公費生之補助計畫報本部核定
    。
  一般公費生之名額,由本部公告之。辦理一般公費生之大學應於遴選
    三個月前,將一般公費生之遴選機制及補助計畫報本部核定。


四、辦理農業公費生之大學,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專班公費生按核定之名額及類別,以單獨招生方式為之;一般公費
      生按公告之名額,依該校遴選機制為之。
(二)應訂定實施要點並經該校行政會議通過。
(三)前款實施要點應明定專班公費生及一般公費生之名額、錄取方式、
      公費或獎助學金受領起迄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應履行及其應遵
      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後續輔導相關規定。
(四)與農業公費生簽訂契約書,該契約書記載事項包括學生姓名、系級
      、受領之起迄時間與年限、違反約定返還之條件及核計基準、自願
      接受執行之約定、保證人對公費或獎助學金返還負連帶責任、簽約
      日期等事項。
(五)妥善保存農業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並將實施要點、契
      約書及農業公費生名冊送本部備查。
(六)配合本部辦理考評工作並提供考評所需資料。
  本部得對辦理農業公費生之大學進行考評工作,並得依考評結果及本
    部預算額度,調整學校公費生名額及類別。


五、專班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四年,前三年每年新臺幣十一萬五千元,
    第四年僅補助學雜費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一般公費生受領獎助學金二年至四年,每年獎助學金新臺幣十一萬五
    千元。


六、農業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補助公費或獎助學金,
    並喪失後續之權利,已受領之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返還:
(一)因轉學、轉系,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遭勒令退學、開除學
      籍。
(二)每學期德行評量獎懲相抵後仍受記大過以上處分。
(三)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


七、農業公費生畢業後,應依據契約書規定從事農業經營(以下簡稱從農
    ),包含返家從農,或至相關農業企業機構就業;其從農年限應達受
    領公費或獎助學金年限。
  具兵役義務者,其從農期限得配合役期展延;因重大疾病或事故無法
    從農者,得向學校辦理展延,其期間至多為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八、未依規定從農者,或從農期限不足其受領公費或獎助學金年限者,依
    不足年月數比例返還已受領數額;其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九、應返還公費及獎助學金者,由該校負責追繳,並將追繳情形報送本部
    。未依規定追繳或追繳不力,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
    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農業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或獎助學金:
(一)死亡。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致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三)就讀之大學,因停辦、改制或合併,致不能於原專班或系(所)繼續
      完成學業。
(四)畢業後從農期限屆滿前,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無法繼續從農。
  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認定無法繼續從農,應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本
    部核准。


十一、農業公費生因第六點及前點情形致缺額者,不得遞補。



十二、本部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得輔導農業公費生畢業後至相關之農業
      企業機構就業,履行從農義務。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