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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61065544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雜糧特作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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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菸害防制政策,落實菸害
    防制法所定輔導與照顧菸農之規範意旨,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所得,
    採一次性方式給付輔導金,輔導菸農離菸或轉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所定,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 106」年期採
    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之菸農戶為對象。


三、菸農切結不再種菸及繳菸後,得申請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給付每
    公頃六十萬元,或依據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如附件一)申請
    補助計畫,轉作其他作物。
  前項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與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菸農僅得擇一申請
    ,不得重複申請。


四、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應自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六日發布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五、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之申請與辦理程序:
 (一) 農戶資料造冊:
    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 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農
      戶名冊及其繳菸面積」予本會,由本會農糧署依據名冊以書面方式
      通知菸農。
 (二) 申請方式及執行單位:
      1.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填具「國產菸葉繳菸菸農戶切結離菸
        、不復種菸葉切結書」(如附件二),向所屬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2.上揭受理單位於取得菸農戶切結書,即彙整成冊後函送本會農糧
        署申辦。
 (三) 菸農資格審認:本會農糧署於收訖菸農戶之申請名冊後,依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105/ 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及
      繳菸面積等資料核對無誤後,據以研提輔導金計畫。
 (四) 輔導金核發
      1.本會農糧署依審認後之名冊核對申請資格及核算面積,按每公頃
        六十萬元,研提「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計畫。
      2.上述計畫依據本會計畫簽審流程辦理審查,核定後將輔導金透過
        申請農戶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撥付至菸農戶指定之
        金融機構帳戶。

六、菸農轉作輔導措施之申請與辦理程序
 (一) 申請方式及執行單位:
      1.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填具「國產菸葉繳菸菸農戶切結離菸
        、不復種切結書」(如附件二),向所屬之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2.由鄉(鎮、市、區)農會依據申請人實際轉作需求,並按菸農轉
        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如附件一),研提輔導轉作補助計畫後,
        函送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會農糧署憑辦。
 (二) 計畫審查與執行:本會農糧署於收訖輔導轉作補助計畫後,依臺灣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105/ 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
      資料核對無誤後,依據本會計畫簽審流程辦理審查,核定後函送提
      送機關據以執行及辦理計畫補助款撥付。


七、計畫績效查核方式:
 (一) 採一次性方式給付輔導金,輔導菸農離菸或轉作措施應配合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繼續採購國產菸葉,以落實輔導菸農離菸轉作
       。
 (二) 為避免菸農戶持續種植菸葉繳交民間菸公司,由本會農糧署分署會
      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會,針對已領取輔導金農戶之農地進
      行維持二年之抽檢,抽檢比率百分之五,並視抽檢結果,得以調高
      抽檢比例,若有復種之情形者,所領取之輔導金或補助金需全數繳
      回。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