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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新農業示範計畫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農保字第112186821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產業發展及休閒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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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民參與,推動農村生產面、生活面、
    生態面及夥伴關係之公私合作及創新理念,落實農業及農村永續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村再生新農業示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包括下列
    類型:
  (一)改善農業競爭力軸線:以知識轉移與促進創新措施,來提升農業相
      關產業的市場競爭力,亦即開發優質與高附加價值的農產品,以滿
      足消費者及民眾多樣化需求,本軸線著重經營環境與人力資本的投
      資,以強化產品競爭力,強調知識移轉、創新、農業現代化及產品
      品質提升、農業部門世代交替等發展議題。
  (二)農村生活品質與經濟多樣性軸線:著重在地方生活品質及人力資本
      的發展,從改善農村經濟的成長條件出發,創造農村地區的所有產
      業部門的就業機會,促進農村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強調農村人力的
      能力營造、技能取得與地方發展策略規劃能力等重點,根據農村婦
      女、農村青年及老年農民的需求,提供教育訓練、資訊服務、企業
      經營之鼓勵措施,以提高農村對未來世代之吸引力。
  (三)改善農村環境與空間軸線:保護農村的自然資源與景觀,為農村發
      展支持措施。施政重點為整合及發展環境計畫及土地管理措施,期
      能透過農村經濟活動與地區凝聚力的空間分布,產生正面之發展效
      益影響。
  (四)就業與多樣性的地方能力營造軸線:在整合前述經濟(生產)、生
      活品質(生活)及環境(生態)三施政軸線,亦即以地方能力營造
      作為農村發展的基礎。藉由導入創新的農村治理模式,提倡引導型
      的地方發展策略,以在地的需求與優勢作為發展規劃之基礎,鼓勵
      地方的自主性提案,由下而上的驅動農村地區內發性發展的機制,
      其次透過地方治理的改善,來達成確保地方文化與重要農業遺產,
      提高環境警醒性,投資與推廣地方產業、發展農村旅遊、維護再生
      資源與開發再生能源等。研提計畫應以地區為基礎的發展策略、建
      立公私夥伴關係、由下而上籌組在地行動團體、跨部門之行動計畫
      、創新取向的思維、合作計畫的實施和地方夥伴的網絡化等為計畫
      執行策略。
  非屬前項軸線計畫者,經本部審查確具創新、整合及實驗性價值,得
    經本部同意後,納入本計畫。


三、下列單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第一類: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內大專院校。
  (二)第二類: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農民團體、依法立案之非營
      利性團體。
  (三)第三類:公司、其他營利團體。


四、申請補助應於執行前三個月分下列二階段向本部提出:
  (一)第一階段計畫構想書。
  (二)第二階段細部計畫。
  為因應重大政策或支應行政院對災害及重大緊急事項之應變需求者,
    得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五、第一階段計畫構想書之補助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第二階段細部計
    畫之審查。其審查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計畫構想書:採簡報審查方式,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
    者協助審查。
(二)第二階段細部計畫:採書面審查、現場審查或簡報審查方式。


六、補助計畫各階段之提案計畫書格式、審查會議流程、審查項目及評分
    基準,另依本計畫推動作業手冊定之。


七、申請單位所填具申請書、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
    應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


八、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單位。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函復計畫補助項
    目、經費及建議事項修正計畫,同步修正農再基金系統之計畫內容,
    並將修正細部計畫函送本部核定。


九、本計畫補助原則如下:
  (一)計畫應符合農村產銷結構升級、生態及友善環境、生活品質提升和
      夥伴關係之永續農村核心價值。
  (二)計畫應具創新性、策略性及示範性,並依據各計畫軸線類型、補助
      期程及經費上限辦理。
  (三)第二類受補助單位之幹部及會員,不得自補助款中支領工資。
  (四)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配合款。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第一類
      及第二類受補助單位得不編列配合款。
  (五)第三類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十、各軸線依下列補助年限,每年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一)改善農業競爭力軸線:二年。
  (二)農村生活品質與經濟多樣性軸線:三年。
  (三)改善農村環境與空間軸線:三年。
  (四)就業與多樣性的地方能力營造軸線:二年。
  屬第二點第二項及跨軸線計畫時,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前項年限及
    金額之限制。


十一、第三類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年度結束後隔年起五年內,每年依該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五,提撥農
      村再生基金專戶,分年提撥之累計總額以所受補助款總額二分之一
      為上限,提撥期間內應接受本部查核。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辦理下列事項:
    (一)按時填報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三)參與本部相關成果發表會及其他政策宣導活動。
    (四)協助本部各項產業輔導相關工作之推廣與經驗交流。
    (五)基於農村發展所需之知識分享及研習等相關活動。


十三、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管考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經費撥付明細表規定,分次申請
        撥付。本計畫之補助經費編列及執行應確實依據本部「農業部主
        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及「農業部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研提計畫
        等規定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計畫進度與品質。受補
        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1、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情節重大,且未申請計畫展延
          者,受補助單位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說明。
      2、推動成效不佳且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3、執行計畫有重大違失。
      4、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或依規定應配合本部
          辦理者,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5、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
      6、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7、辦理核銷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8、因執行本計畫或其他事由所致爭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
          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
      9、切結不實。
    10、刻意規避提撥收益之規定,經查證屬實。


十四、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訂定補助計畫之期末檢討、考評及成果驗收方式
      ,於計畫期末截止日前擇期辦理,並將考評結果以及期末驗收之成
      果書面報告或其他相關記錄資料一份,送交本部。必要時,本部得
      現場查訪或要求受補助單位進行期末簡報,據以做為計畫結案及評
      估次年計畫審查之重要參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