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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杏鮑菇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051065442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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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傘菌目(Agaricales),側耳科(Pleurotaceae),側
    耳屬(Pleurotus)之杏鮑菇(Pleurotus eryngii Quel.)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全年。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穀物
    菌種或木屑菌種各四瓶,總量不得低於二公升;或是以菌絲純培養斜
    面試管五管,送達指定檢定機構。所提供之菌種,需確保該品種特性
    能表現,穀物菌種或木屑菌種上之菌絲可直接目視,菌絲外觀須為乾
    淨潔白,且未遭受其他病蟲感染,菌齡在三℃ ~五℃低溫下保存不得
    超過三個月;菌絲純培養斜面試管之培養基所指的適當培養基,如馬
    鈴薯葡萄糖瓊脂(potato dextrose agar),斜面試管應以棉花或矽膠
    塞封住管口,菌絲純培養之菌齡在三℃ ~五℃低溫下保存應不可超過
    二週。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劑與其他特殊人工處理。
(三)試驗設計:每個受測品系調查包數至少九十六瓶(包),並將其區分為
    四個重複組。
(四)栽培環境:於環控栽培庫內進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菇體之正常生長
    。
(五)栽培管理:出菇用栽培瓶(一一○○ 毫升)或塑膠太空包(聚丙烯材質
    ,內裝填一○○○公克)製作配方(乾重比)以木屑六○ %、米糠十五%
    、粉頭二十五%,並以碳酸鈣一%調整酸鹼值為六‧五 ~七‧○,含水
    量為六十三%~六十五 %,每筐以十二瓶(包)進行栽培,在二十一 % ~
    二十二℃ 暗培養三十五天-四十天後移到出菇室,開蓋(包)去皮後以
    十六 ℃,九十 %-九十三%相對溼度,二氧化碳濃度控制在 一五○○
    ppm 以內,直到採收。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次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一次生長週期
    為由菌絲接種到首次出菇採收結束為止,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
    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杏鮑菇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