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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灌溉水質監測管理業務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50082620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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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灌
    溉水質監測管理業務,激勵精進精神,提高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農委會應每年辦理農田水利會灌溉水質監測管理業務考核一次。業務
    考核以書面評核為主,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必要時,得
    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等參與。
  前項業務考核由農委會於考核年度次年三月底前完成評定,並通知受
    考核之農田水利會。


三、業務考核項目如下:
 (一) 灌溉水質監視作業。
 (二) 加強灌溉水質應變及監測管理作業。
 (三) 推動「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之辦理情形。
 (四) 相關政策及業務之配合。
  前項各款業務考核項目之考核細項及評分基準,於每年度開始前,由
    農委會依施政重點研訂發布。


四、業務考核依考核項目總評分排序,第一名至第三名為特優、第四名至
    九名為優等、其餘為甲等。
  前項業務考核項目單項評分最高,且未列於特優、優等者,得增列為
    優等。


五、業務考核等級之獎懲如下:
 (一) 特優:農田水利會會本部業務主管(辦)人員記功一次並由農委會
      頒發獎狀,其他有功人員以嘉獎二次為限。
 (二) 優等:農田水利會會本部業務主管(辦)人員嘉獎二次,其他有功
      人員以嘉獎一次為限。
 (三) 甲等:不予敘獎。由農委會依農田水利會水質監測管理執行情況,
      函請受考核農田水利會會長加強督導積極檢討改進,並列為次一年
      度加強輔導對象。
  連續三年列為特優之農田水利會,有功人員由農委會公開表揚之。


六、農委會每年度依預算編列情形得委託相關團體或專業技術服務單位辦
    理考核工作,各農田水利會應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