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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漁業公務船舶船員上班時間外及例假日值勤費支給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51393176號 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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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漁業公務船舶船員管理要點第十
一點規定訂定之。

二、值勤人數依漁業公務船任務需要,指派適當人力輪值。
 
三、本會所屬機關得視預算額度及業務特性,擇定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方
式之一,支給上班時間外及例假日值勤費(以下簡稱值勤費)或予補休假。
 
四、發給值勤費方式之基準如下:
(一)平日:每人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元。
(二)例假日:每人一千元。
(三)農曆春節期間(除夕、初一、初二、初三)、端午節及中秋節,依
例假日值勤費加倍計支。
 
五、值勤補休假方式之基準如下:
(一)平日:補休一日。
(二)例假日:補休二日。
值勤人員應於輪值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補休,逾期視同放棄。

六、發給值勤費及值勤補休假併行方式之基準如下:
(一)平日:每人二百二十元及補休半日。
(二)例假日:每人三百元及補休一日半。
(三)農曆春節期間(除夕、初一、初二、初三)、端午節及中秋節,每
人六百元及補休一日半。
前項補休假之期限,依前點第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