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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執行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啟用停用水井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50082255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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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彰化及雲林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農田水利會)執行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
    畫(以下簡稱雲彰方案行動計畫)停用水井之備援啟用機制,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停用水井,指農田水利會依雲彰方案行動計畫處置停
    用之水井。


三、農田水利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雲彰方案行動計畫之減抽水量規劃
    目標,研訂停用水井維護管理及備援啟用計畫(以下簡稱「維護及啟
    用計畫」)報地方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維護及啟用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停用水井清冊。
  (二)停用水井各月份水權登記量。
  (三)停用水井位置圖。
  (四)停用水井平常時期維護作業。
  (五)停用水井啟用次序。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填列之項目。
    前項第五款停用水井啟用次序,應依水井補充灌溉之效益,分組排定
    先後順序,並以灌溉缺水率為基準訂定。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農田水利會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並填寫停用水井
    用申請表,報請地方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後,並報本會備查,啟用停用
    水井。但遇政府政策宣布停灌者,不得啟用:
  (一)遇乾旱發生,其旱災災害等級達經濟部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所指
      旱災一級狀況。
  (二)因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致原供水水源無法正常供應。
  農田水利會應以維護及啟用計畫規劃之停用水井啟用次序為原則提報
    啟用水井。
  第一項啟用原因情事消滅時,農田水利會應即時將水井回復為停用,
    並於一個月內檢具停用水井啟用期間抽水紀錄統計表及水井停用封閉
    照片送本會及地方水利主管機關備查。


五、停用水井平常維護試水及核准啟用期間,農田水利會應將每次抽水紀
    錄按月填報於停用水井抽水紀錄表。
  農田水利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各月份停用水井抽水紀錄表
    ,報請本會及地方水利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