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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鯖鰺大型圍網漁業轉型單船鯖鰺圍網漁業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41324000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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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領有鯖鰺大型圍網漁業執照之漁業人。
 
二、轉型原則:
(一)在同一張漁業執照之原有船團總噸位內,漁業人得申請建造二艘不
得低於二百噸之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每艘作業船得搭配一艘燈船登記於
同一張漁業執照,申請建造一艘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與一艘燈船合計之總
噸位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噸;二艘作業船與二艘燈船合計總噸位不得超過七
百噸,原船團總噸位不足七百噸者,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建造完成經航政
機關丈量,一艘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與一艘燈船合計之總噸位超過三百五
十噸者,應以其他單船鯖鰺圍網漁船汰建資格合併建造。
 
(二)該船團汰建一艘單船鯖鰺圍網時,先在船團原有大型圍網漁業執照
上加註;俟建造完成二艘並將其他船團之漁船解體,核發二張單船鯖鰺圍
網漁業執照。
 
(三)鯖鰺大型圍網轉型汰建為單船鯖鰺圍網所賸餘之船隻及汰舊噸數不
予收購且不得提供至其他漁業汰建。
 
三、漁獲對象及漁場:
漁獲對象限制為鯖鰺且作業海域禁止在距離海岸(包括離島)十二浬以內
作業及禁止自宜蘭縣龜山島向東十二浬以南至烏石鼻向東十二浬以北所連
接之海域以內作業。
 
四、貸款申請:
本措施實施後五年內政府得對申請轉型之漁業人提供貸款,惟申請人應在
前三年內轉型汰建完成第一艘單船鯖鰺圍網,後二年完成第二艘單船鯖鰺
圍網轉型汰建。且申請貸款者,應於前一年提出貸款需求額度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五、辦理方式:
申請轉型之漁業人應向本會漁業署提出以本措施為主要內容訂立行政契約
之要約(如附件)。
 
六、鯖鰺大型圍網如不轉型汰建為單船鯖鰺圍網,得列入收購對象,且以
整組收購為限。收購漁船之計價單位以同一張漁業執照之船團總噸位計算
,其船團內附屬之漁船不得分開計價收購。前項收購漁船之計價,依本會
當年度公告標準。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