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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農糧作物保全農業防災作為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糧生字第1041065422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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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民眾對於「流域綜
    合治理計畫」農糧作物保全項下農業防災作為(以下簡稱本計畫)相
    關內容之瞭解,並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十六條之意旨,建立與民眾協商溝通之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在地居民、農民或農民團體。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執行機關,為本署(分署)、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市(鄉、鎮、區)公所。


四、為促進民眾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市(鄉、鎮、
    區)公所應指定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各一人,擔任本計畫之單一溝通窗
    口,並報本署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時,亦同。
  前項之溝通窗口應彙整地方意見、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對策,並陳
    報結果及後續辦理情形。


五、民眾參與機制如下:
  (一)溝通活動:本計畫相關規劃及執行措施,得邀請專家學者、轄區內
      產業團體代表、相關權責機關地方政府及民眾召開說明會。
  (二)資訊公開:本計畫內容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本署專屬網站
      內公開,其揭露事項如下:
      1.本計畫相關內容及會議資料(含各地方說明會、計畫核定內容及
        會議研議事項)
      2.屬於各執行機關執行部分,各執行機關除循本計畫規定程序提報
        至本署,應另於相關公文書發出時同步送請本署,協助設置於專
        屬網站內。


六、本署或地方政府辦理溝通活動時,除依下列原則辦理外,應事先公告
    及通知在地市(鄉、鎮、區)公所、農會及村(里)長辦公室,代為
    周知民眾:
  (一)規劃報告: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蔬菜產區治理規劃及規劃
      檢討時,應邀請民眾與相關機關、單位參加說明會,將地方意見詳
      細檢討後具體回應,並融入規劃方案中,如屬重大關切案件且與地
      方意見無法達共識時,規劃執行機關得再行召開說明會。
  (二)執行計畫:地方政府應就已核定之蔬菜產區治理規劃報告,邀集民
      眾與相關機關、單位說明計畫內容,將地方意見檢討納入執行計畫
      內。
  (三)必要時,得適時召開說明會。


七、執行機關應尊重民眾提出之意見,於不違反計畫目的與效益,且不影
    響本計畫進度之情形下,依相關法令妥善處理。


八、本署得將本計畫補助之地方政府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執行情形,納入後
    續年度補助計畫之評核事項。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