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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滿一百噸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漁船電子回報漁獲資料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51338083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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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總噸位未滿一百赴太平洋
、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漁船以電子方式回報漁獲資料,特訂
定本措施。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漁船,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並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合
格,並以該電子回報設備持續正常回報漁獲資料者,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
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所購置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補助費。
 
三、漁業人申請前點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格式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
件,送所屬產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文件齊備者轉送
本會漁業署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費: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後購置為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之
         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發票正本(發票日期不得塗改)。
  (二)經對外漁協確認以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
         件。
  (三)補助費領款收據一份(格式附件二)。
  (四)漁業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四、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為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所購
置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六、申請時間: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七、補助金額:每艘漁船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但所購置為回報
電子漁獲資料之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漁業人
實際購置之金額補助。
 
八、補助艘數:補助艘數以三百五十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
後順序決定,倘申請案件逾三百五十艘,由達三百五十艘當日之申請案件
中抽籤決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