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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寒害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41061128 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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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本會主管寒害災害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災害防救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寒害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寒害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寒害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組織及成員如下:
  (一)指揮官: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指定本
      會主任委員擔任指揮官,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二)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或寒
      害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
      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其餘
      由本中心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四)秘書幕僚單位:本中心開設期間,相關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由
      本會農糧署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派員兼辦。
  (五)其他支援人員:為順利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本會農糧署應通知行
      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內政部、國防部、衛生
      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
      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
      駐本中心,統籌處理各該機關(單位)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
      宜。另本會農糧署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相關權責部會(機關)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應變
      事宜。


四、成立及撤除程序規定如下:
  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
    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或人命傷亡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會
    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本會農糧署首長應報告本會主任委員,轉陳會
    報召集人同意,並指定指揮官後成立本中心。
  前項所稱報告均以書面為之。但情勢緊急得以口頭為之,並須於三日
    內補提書面報告。
  進駐機關或單位接獲本會農糧署通知後,應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
    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隨時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適時
    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機關(單位)人員予以歸建。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
    時,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五、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1.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2.其他依相關防災計畫或法令所定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二)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透過媒體等加強宣導寒害防救措施及災後復原相關新聞。
    2.其他依相關防災計畫或法令所定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會
    1.辦理本中心之幕僚作業。
    2.統合指揮、督導、協調、處理災害應變事宜。 
    3.寒害之預警通報事項、防災督導及災情彙整事項。
    4.其他依相關防災計畫或法令所定有關災害防救事項及其他上級交付
      任務之執行。
  (四)內政部
    1.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2.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3.其他依相關防災計畫或法令所定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五)國防部
    1.聯繫督導國軍支援事項。
    2.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3.其他依相關防災計畫或法令所定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六)衛生福利部
    1.督導災區居民保健事項。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市售包裝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事宜。
    5.其他依相關防災計畫或法令所定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2.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3.其他依相關防災計畫或法令所定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六、本中心原則設於本會,得視緊急處理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
    人另擇成立地點。
  本中心設置地點如與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地點相同,則併同作
    業。
  本中心設置地點應配置足夠之辦公設備、資訊、通訊設施及其他應變
    必需之軟、硬體設備。如設置於內政部消防署,應就執行緊急應變措
    施,行政支援及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之操作,協調該署協助。

七、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中心奉會報召集人同意成立或撤除時,本會農糧署應即通知進駐
      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或撤離。
  (二)本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三)各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後,秘書單位應即安排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各機關(單位)派駐本中心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五)秘書單位應視災情發展需要,主動或奉指示安排指揮官或相關首長
      赴災害現場勘察。
  (六)本中心成立期間,應每日彙整災情及處置措施;遇有重大發展時,
      並應隨時陳報指揮官。
  (七)本中心撤除時,應由本會農糧署彙陳初步總結報告;各進駐機關(
      單位)並應詳實記錄本中心開設期間相關處置措施,由該署彙整完
      整報告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並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依
      權責繼續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九、本會農糧署得依寒害災害防救業務之特性,另定相關作業規定,並報
    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