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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物及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500264號函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防檢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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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設動物
  及植物之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分別簡稱動物疫災小組、植物
  疫災小組),執行動物、植物疫災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任務:
(一)動物、植物之疫災災情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二)加強動物、植物之疫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縱向指揮、督導
   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動物、植物之疫災災情動態,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
   單位)應變處理。
(四)動物、植物之疫災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五)動物、植物疫災受損之市場資訊蒐集、產銷調節、及與相關產業團
   體、農戶之協調事宜。
(六)其他有關動物、植物之疫災災害防救事項。


三、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組成:
(一)動物疫災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
   次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主任秘書及下列機關(單位)代表一人擔任
   ,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1.畜牧司
  2.秘書處
  3.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4.漁業署
  5.農業金融署
  6.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7.獸醫研究所
  8.畜產試驗所
  9.水產試驗所
  10.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二)植物疫災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
   次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主任秘書及下列機關(單位)代表一人擔任
   ,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1.秘書處
  2.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3.農糧署
  4.農業金融署
  5.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6.農業試驗所
  7.林業試驗所
  8.農業藥物試驗所
  9.各區農業改良場
  10.茶業改良場
  11.種苗改良繁殖場
  12.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四、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依下列規定分級開設:
(一)一級開設:動物(植物)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動物疫災小組
   或植物疫災小組應同時配合成立。由動物疫災小組或植物疫災小組
   召集人擔任指揮官;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助指揮
   官處理相關應變事宜。
(二)二級開設:災情達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農
   業部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所定甲級災害規模時,由本部動
   植物防疫檢疫署署長向召集人報告災害規模及災情,經召集人同意
   後成立。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之一擔任指揮官,並由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署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相關應變事宜。


五、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作業地點設於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但得視需要,由召集人另指定之。


六、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任務分工: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幕僚作業之聯絡及協調。
  2.簽請本部發布疫情、劃定疫區及各項緊急管制措施。
  3.督導疫情調查、通報、監視、消毒、檢體採集及檢驗、移動管制、
   疫苗採購及接種等疫病蟲害緊急防治事項。
  4.協調藥品、防疫物資之供應調度。
  5.協調動植物防疫、檢疫、檢警、軍方、環保人員之徵調支援。
  6.督導動物撲殺、屍體處理及相關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清除、銷燬等事
   項。
  7.督導撲殺補償事宜。
  8.加強督導屠宰衛生檢查工作,確保食肉衛生安全。
  9.災情統計與彙報。
(二)畜牧司:督導辦理動物疫災受損之畜產市場資訊蒐集、產銷調節、
   及與相關產業團體、飼養戶之協調事宜。
(三)秘書處 :協助行政支援事宜。
(四)農糧署:督導辦理植物疫災受損之農產市場資訊蒐集、產銷調節、
   及與相關產業團體、農戶之協調事宜。
(五)漁業署:督導辦理動物疫災受損之水產市場資訊蒐集、產銷調節、
   及與相關產業團體、養殖戶之協調事宜。
(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1.管理區域之動物、植物疫情調查、監測及資料蒐集。
  2.疫病蟲害緊急防治之技術協助及人力支援。
  3.相關植物及植物產品之清除或銷燬等事項之協助及人力支援。
  4.督導辦理植物疫災受損之林產市場資訊蒐集及產銷調節。
  5.協助林木疫病蟲害防疫處理相關行政配合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督導因動、植物疫災受損之農林水畜產業者紓困貸款
   事宜。
(八)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試驗所
  1.植物疫病蟲害標本、相關樣品採集、檢查及診斷鑑定。
  2.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之技術協助及人力支援。
  3.相關植物及植物產品之清除或銷燬等事項之協助及人力支援。
(九)水產試驗所:協助水產動物疫病防疫處理相關配合事項。
(十)畜產試驗所:協助動物疫病防疫處理相關配合事項。
(十一)獸醫研究所
  1.動物疫情之調查、監測及資料之提報。
  2.檢體採集、檢驗及診斷鑑定。
  3.緊急防疫疫苗之儲備、採購、製造、分配。
  4.緊急防治之技術協助及人力支援。
(十二)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協助野生動植物物種辨識、鑑定及其他技術
    支援。
(十三)各區農業改良場、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
  1.植物疫情之調查、監測及資料之提報。
  2.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之技術協助及人力支援。
  3.相關植物及植物產品之清除或銷燬等事項之協助及人力支援。


七、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作業程序:
(一)一級開設:
  1.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成立後,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立即召
   開災害防救會議,視災情狀況,指定相關配合機關(單位)派員與
   會,並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部會派員或專家
   學者協助,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2.災害防救會議得每日召開,以檢討各項應變措施辦理情形及災情資
   料彙整,並依會議決議辦理後續事宜。
(二)二級開設: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成立後,由副指揮官視災
   情狀況及災害防救應變需要,報請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會議,並由
   指揮官指定相關配合機關(單位)派員與會;以不定期方式辦理。
(三)各級疫災小組開設時,相關配合機關應指定業務嫺熟人員一至二人
   為災情通報及緊急連絡之窗口,該人員應保持手機二十四小時暢通
   ,俾憑聯絡。


八、縮小編組與撤除之時機及後續作業程序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
   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於報請召集人同意後縮小編組規模或縮減
   開會頻度。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
   揮官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撤除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
(三)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應詳實
   記錄該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彙整陳報
   ,並會知本部秘書處。
(四)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各機關(單位)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之
  運作。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敘獎;執行不力致
  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