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立法目的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
自然生態之平衡。漁業法之立法目的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
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
生活。揆諸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管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規定,除
同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
及其他法令,定有管理之例外規定外,不得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
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同法第十七條關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獵捕
,將一般類魚類及其他種類非脊椎之水產動物排除適用。復查漁業法第四
十四條規定,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限制或禁止水產動物
之採捕、處理、販賣、持有或移植。是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有關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事項,排除一
般類魚類及其他種類非脊椎之水產動物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