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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34858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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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
  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
  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
  業人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間完成
    裝設VMS,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二)VMS機型均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
    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赴台日重
    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
    格」。
  (三)小釣船裝設之VMS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
    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抽測VMS船位正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
  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
    申請補助費,每艘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一)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
    電話、傳真或E-Mail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四)設定VMS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本會漁業署、對外漁協及政府授權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
    理組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六)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 天線照片各乙張。
  (七)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
    見)。
五、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補助艘數以五十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序決定,倘申
  請案件逾五十艘,由達五十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