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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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103年10月15日起至104年1月1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31472942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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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
物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