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長選舉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3008273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三十
    三條所定水利小組長選舉事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農田水利會應於本屆水利小組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始辦理下屆選
    舉事務。
    前項選舉之投票日期,由農田水利會指定及公告。


三、農田水利會應於投票日四十五日前,選擇適當地點公告水利小組長選
    舉有關事宜。


四、會員之土地分屬二個以上水利小組長選舉區者,在任一選舉區均有選
    舉權。


五、參加水利小組長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候選人登記
    申請書二份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向所屬工作站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經
    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
    證正本,並附委託書。撤回登記時亦同。


六、會員應於其土地所屬水利小組長選舉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會員之土地分屬二個以上水利小組長選舉區者,應擇一申請登記
    。


七、候選人年齡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重行投票者,仍依原
    投票日計算。

八、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造具候選人名冊,並以登記之次序為
    號次,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      


九、水利小組長選舉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十點至第十三點規定辦
    理:
(一)候選人僅有一人,由農田水利會逕行公告其當選。
(二)無人登記為候選人,由農田水利會遴聘之。


十、農田水利會應依灌溉地籍清冊,編訂水利小組長選舉區之選舉人名冊
    ,並於選舉公告後,選擇適當時間、地點公開陳列五日。會員認為有
    錯誤或遺漏時,應於陳列之日起算七日內以書面向農田水利會申請更
    正,農田水利會應於會員申請更正日起算五日內答覆申請人。
    前項選舉人名冊之公開陳列及使用,農田水利會及其會員應遵守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十一、農田水利會應視各水利小組長選舉區之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
      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分設投票所。必要時,得將數個水利
      小組長選舉區,合設一個投票所。


十二、各投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一至三人,辦理投票、開票
      工作,並置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各一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由農田水利會派員擔任。
      第一項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由農田水利會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第二項管理員,於農田水利會人力不敷調用時,得比照前項規定遴
      聘之。


十三、水利小組長選舉完成後,農田水利會應依選舉結果,編造當選人名
      單,並將選舉人名冊及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封存。
      前項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二)用餘票為一個月。
  (三)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十四、農田水利會應於水利小組長選舉完成後十五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及
      第九點第二款之遴聘名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