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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桑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31064913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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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桑科(Moraceae)桑屬(Morus spp.)之雜交品種
    及營養系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地點:臺灣中、北部地區。
 (二) 栽植時期:每年春秋兩季為原則。
 (三)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檢
      定品種及對照品種至少各十株(嫁接砧木種類需與對照品種相同)
      ,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健康、生長良好,且未遭受主
      要病蟲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株不得修剪及經任何藥劑、
      人工溫度、日長等處理。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行株距各為三公尺乘四公尺或四公
      尺乘四公尺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依慣行栽培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
      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結果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桑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