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運輸工具所有人於一定 期間內,有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行為,或因其故意致使第三人以其 運輸工具從事該項行為,而散播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 運輸工具應予沒入。其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所定「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如下: 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二、口蹄疫。 三、狂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