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內從事農業生產、加工
、運銷或試驗研究,而未公開發行之創新、創意公司或籌備處,向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劵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申請創櫃板
登錄,審查其創新、創意並出具意見書,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二)籌備處:指依公司法募集設立本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三、公司或籌備處向本會申請出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應填具申請書(附
件一)並檢附下列中文文件一式八份:
(一)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三)公司或籌備處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自評表(附件三)。
(四)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附件四)。
(五)本會指定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依順序排列。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蓋申請人印鑑章、公司或
籌備處及代表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申請人應備文件未齊備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四、本會就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針對其農業技術、產品或營運模式,提
供是否具有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事項,予以審查。
五、正式審查前,本會應就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提供之文件內容,另送請本
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提供初審意見(附件五)。
為查明公司或籌備處之實際營運情形,本會得另委託學者專家會同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或逕行派員進行實地查訪。
六、本會為辦理第四點之審查,應組成審查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科技處處長
或副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會聘請相關產業或營運管理背景之學者
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七、審查小組每次會議應由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
親自出席。
委員與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自行迴避
,召集人得令其迴避。
審查會議召開時,本會得視情形邀請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相關人員列席
,並得邀請第五點提供初審意見之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實地
查訪學者專家,提供參考意見。
八、出席審查會議之委員,應就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提供所有文件、第五點
之初審意見及實地訪查結果進行綜合審查。
審查委員對於公司或籌備處所提供之內容,應盡其保密之義務,並簽
署保密切結書。
審查決議採委員共識決,決議得為出具意見書、出具意見書但附帶保
留意見及不出具意見書等三種決議。
會議資料由主席彌封入公文袋簽章後,以密件處理,隨卷歸檔。
九、申請案件經審查後,審查決議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公司或籌備
處。
申請案經審查具創新、創意者,本會出具意見書(附件六)。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意見書,並副知櫃買中心: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
(二)經櫃買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
籌資資格。
(三)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公司或籌備處未於收到本會出具意見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櫃買
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者,該意見書失其效力。
十一、經本會出具意見書之公司或籌備處,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不得以本
會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
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公司或籌備處於取得本會意見書三年內,應配合本會辦理成效追蹤
及相關成果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