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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3005243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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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內從事農業生產、加工
    、運銷或試驗研究,而未公開發行之創新、創意公司或籌備處,向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劵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申請創櫃板
    登錄,審查其創新、創意並出具意見書,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二)籌備處:指依公司法募集設立本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三、公司或籌備處向本會申請出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應填具申請書(附
    件一)並檢附下列中文文件一式八份:
(一)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三)公司或籌備處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自評表(附件三)。
(四)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附件四)。
(五)本會指定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依順序排列。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蓋申請人印鑑章、公司或
    籌備處及代表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申請人應備文件未齊備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四、本會就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針對其農業技術、產品或營運模式,提
    供是否具有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事項,予以審查。


五、正式審查前,本會應就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提供之文件內容,另送請本
    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提供初審意見(附件五)。
    為查明公司或籌備處之實際營運情形,本會得另委託學者專家會同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或逕行派員進行實地查訪。


六、本會為辦理第四點之審查,應組成審查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科技處處長
    或副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會聘請相關產業或營運管理背景之學者
    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七、審查小組每次會議應由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
    親自出席。
    委員與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自行迴避
    ,召集人得令其迴避。
    審查會議召開時,本會得視情形邀請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相關人員列席
    ,並得邀請第五點提供初審意見之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實地
    查訪學者專家,提供參考意見。


八、出席審查會議之委員,應就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提供所有文件、第五點
    之初審意見及實地訪查結果進行綜合審查。
    審查委員對於公司或籌備處所提供之內容,應盡其保密之義務,並簽
    署保密切結書。
    審查決議採委員共識決,決議得為出具意見書、出具意見書但附帶保
    留意見及不出具意見書等三種決議。
    會議資料由主席彌封入公文袋簽章後,以密件處理,隨卷歸檔。


九、申請案件經審查後,審查決議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公司或籌備
    處。
    申請案經審查具創新、創意者,本會出具意見書(附件六)。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意見書,並副知櫃買中心: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
(二)經櫃買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
      籌資資格。
(三)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公司或籌備處未於收到本會出具意見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櫃買
    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者,該意見書失其效力。


十一、經本會出具意見書之公司或籌備處,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不得以本
      會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
      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公司或籌備處於取得本會意見書三年內,應配合本會辦理成效追蹤
      及相關成果發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