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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共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處理原則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3186503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規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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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農業用地為共有時,其
申請興建農舍處理原則如下: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興建農舍資格條件。
 

二、應取得全部共有人之同意,並訂有分管契約。但共有人全部提出申請
    者,不在此限。
 

三、其可興建面積以申請人應有部分之面積計算,須興建於所分管土地範
    圍內。
 

四、申請之該筆農業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
    後取得者,其面積應超過零點二五公頃,惟申請人應有部分之面積雖
    未達零點二五公頃者,仍得依本原則辦理。

五、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